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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实施

发布时间:2014-02-08

 12月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今年9月16日公布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2006年8月26日公布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新《办法》中,对烟花爆竹零售场所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的“安全距离”有了精确的限制,要求必须保持100米以上。

  《办法》首次明确规定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而在旧版《办法》中,只要求零售点要与人员密集区保持“安全距离”,究竟多远才算是“安全距离”,多年来监管部门也一直存有争议。

  《办法》还首次对烟花爆竹的长期零售点提出了要求。按规定,春节期间零售点、城市长期零售点都要实行专店销售。乡村长期零售点在淡季实行专柜销售时,安排专人销售,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零售点的选址还要符合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办法》关于“罚则”的篇幅明显比旧版要长,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红线”更多。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将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办法》给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划定了13条“红线”,其中,批发企业凡是有10种行为之一的,将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包括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的;对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超量、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未及时销毁的等。

  凡是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零售许可证。

  此外,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有效期限从2年延长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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